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热爱教育事业,志愿从事教师工作。
4.具有教师职业所需要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口头表达能力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研究生除外,2013年应届师范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时间可放宽到2013年7月31日)。
6.报考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届师范毕业生和研究生应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专业。历届非事业编制人员按教师资格认定的学科报考。
7.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有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报考幼儿教师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8.身体健康。